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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7424号“豆腐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04号
申请人:湖北应城范氏宝兰石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7424号“豆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含义,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是:街市每天都会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许多美味的食物,满足人们对于美食的需求,并且会及时处理掉因为没有卖完而坏掉的食物。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其指定的商品没有关联性,具有显著性。基于公众的一般认知,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先同样在第1类注册类似的包含“豆腐”的商标很多都已经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豆腐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豆腐坊”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豆腐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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