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50353号“天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83号
申请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350353号“天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0367号“天沃”商标、第17022356号“天沃”商标、第63545121号“天沃”商标、第66944817号“天沃”商标、第66944817A号“天沃”商标、第7878112号“天沃 TECW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天沃”系列商标在商品及服务上的延伸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六商标档案、申请人“天沃”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热水器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沃”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天沃”、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天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壁炉(家用)、自动浇水装置、电暖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自动浇水装置、电锅炉、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天沃 商标 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