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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1112号“RS S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61号
申请人:拉夫•詹•艾池•西蒙(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1112号“RS 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75061号“R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智能玩具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RS SR 商标 拉夫•詹•艾池•西蒙(护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