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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4239号“Playland e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6:40关于第67504239号“Playland e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63号
申请人:智游天地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盈方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4239号“Playland e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1643号“Playlad”商标、第19275172号“澎然 PLANLAND”商标、第63662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Playland”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Playlad”、“PLANLAND”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童鞋、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内衣、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Playland e3及图 商标 智游天地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