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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8069号“胖妹面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7: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2480号重审第0000004993号
申请人:杜天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2480号《关于第59758069号“胖妹面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38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875946号“胖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8411356号“胖妹赤松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复审与第27176994号“胖妹”商标、第58301601号“胖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的“汤用调味品;豆酱(调味品);辣椒油;食用调味品”商品,则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式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汤用调味品;豆酱(调味品);辣椒油;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