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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9057号“康禾圣元KANGHESHENGY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8:43(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31号
申请人:湖南康美安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9057号“康禾圣元KANGHESHENGY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645号商标、第15412576号商标、第607978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康禾圣元”与引证商标一“康济圣元”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和整体外观上差别较细微,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