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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2275号“重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86号
申请人:南通圣满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2275号“重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89760号“重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重面”指定使用在“糕点;面包;年糕;谷类制品;方便粉丝;粉丝(条);食用淀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重面”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挂面;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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