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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9064号“战之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2: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05号
申请人:明日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9064号“战之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162114号“战刃”商标、第11397088号“战魂之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被我局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目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战之刃”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战之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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