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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0462号“SPECTRACIDE TERMIN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6:57TERMINATE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36号
申请人:联合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0462号“SPECTRACIDE TERMIN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5类0505群组商品上的第12773329、12773328 号“SPECTRACIDE”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SPECTRACIDE”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臆造词商标,无特定含义,不是“二嗪农”的对应英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SPECTRACIDE”作为商标已经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SPECTRACIDE”系列商标在美国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2773329、12773328 号“SPECTRACIDE”商标信息;词典关于“SPECTRACIDE”的释义;百度百科、医学百科“二嗪农”词条的介绍;媒体报道;申请人“SPECTRACIDE”系列商标在美国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PECTRACIDE”可译为“二嗪农”,是一种新型的广谱有机磷杀虫、杀螨剂,使用在所指定的“杀虫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