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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4996号“蓝鲸图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92号
申请人:南京蓝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4996号“蓝鲸图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50312号“蓝鲸图图”商标、第21961853号“小蓝鲸”商标、第67473691号“蓝鲸甄选”商标、第15020984号“蓝鲸全景”商标、第11548417号“蓝鲸网及图”商标、第62780300号“蓝鲸微课”商标、第67386960号“BW TRAINING 蓝鲸体训”商标、第28175202号“蓝鲸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声读物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蓝鲸图书 商标 南京蓝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