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072114号“YHSI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78号
申请人:东莞市亿濠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2114号“YHS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英文“YHSINO”和图形两种元素构成,是将申请人第59033816号、第59017385号、第59162895号图形商标进行变形所得。申请商标的设计取自申请人字号拼音首字母“YH”,“SINO”为两个单词组合而成,是联系自己旗下产品特色所创,和“中国”释义无直接联系。“SI”指向英文单词“SIZE(尺寸)”,“NO”指向英文单词“norm(规则、规范)”。故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SINO”可译为“中国”,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SINO”具有的其他含义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已消减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YHSIN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