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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76659号“小麦共享电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91号
申请人:北京随时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76659号“小麦共享电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4802号“小麦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4800号“小麦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小麦共享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