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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8427号“中航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80号
申请人:昆山好太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8427号“中航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信号转发器;可视电话;传感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动调节装置;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第21175969号“好太太”商标、第56005131号“好太太”商标、第20074259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37138536号“好太太”商标、第62566771号“好太太”商标、第40024285号“好太太”商标、第64472988号“好一太一太一”商标、第6397942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即将转让到申请人名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2.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未处于转让程序中。3. 引证商标四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5.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九处于驳回复审中,为申请在先商标。6.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信号转发器;可视电话;传感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动调节装置;自动定时开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防盗装置;电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九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九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中航好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