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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3060号“二姐的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9: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16号
申请人:孙昌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3060号“二姐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45019号“二姐食品”商标、第45850309号“二姐私房粽”商标、第27742302号“二姐果园”商标、第39982303号“好二姐”商标、第12626386号“二姐盖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是恶意抢注人,其注册商标进行售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名下多件商标已被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服装店照片;抖音账号截图;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下商标被认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决定书、裁定书;引证商标三售卖平台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下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二姐的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