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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73969号“马克珍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2043号重审第0000002506号重审第0000005021号
申请人:杭州紫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2043号重审第0000002506号《关于第47373969号“马克珍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3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9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马克珍妮”构成,引证商标二为文字“马克茜妮”及对应拼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汉字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围巾”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该事实足以导致引证商标二的效力状态发生改变,从而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若不对此予以考虑,则显失公平,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结合上述事实,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进行重新审查。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8097号“马克珍妮”商标、第11691967号“马克茜妮Makexini”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6454号“马克狄妮MARK DINY”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萍
王靖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马克珍妮 商标 杭州紫音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