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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42722号“麦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52号
申请人:深圳禾麦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42722号“麦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4788号“麦禾”商标、第53064247号“禾麦”商标、第49097865号“麦禾付”商标、第11103716号“麦和”商标、第54333299号“麦和”商标、第14340351号“麦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主要认读部分“麦禾”、“麦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麦禾 商标 深圳禾麦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