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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3501号“心怡 XINYI XI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82号
申请人:黄岳轩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3501号“心怡 XINYI X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9557号“心怡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84947号“Shui po lv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93672号“怡心面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568863号“怡心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361682号“心之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050789号“心怡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046476号“芯怡 X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672415号“心怡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848592号“心贻 Xin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心怡”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心怡养生”、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怡心面庄”、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心之怡”、引证商标六的构成文字“心怡号”、引证商标七的文字识别部分“芯怡”、引证商标八的构成文字“心怡春”及引证商标九的文字识别部分“心贻”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蛋糕;馅饼(点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心怡 XINYI XINY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