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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2288号“锐驰云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7: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00号
申请人:福建省锐驰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2288号“锐驰云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984号商标、第14420981号商标、第18917812号商标、第115550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依汉字认读习惯,引证商标四也可认读为“锐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中文“锐驰”,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锐驰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