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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6930号“Changsheng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95号
申请人:昌盛达机械(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6930号“Changshe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5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阀(机器部件)、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贴标签机(机器)、3D打印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铸模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Changsheng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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