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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9245号“贵茶 GUI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69号
申请人:贵州铜仁贵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9245号“贵茶 GUI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本就是贵州企业,贵茶企业集团、茶园均在贵州,不具有欺骗性。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显著性大大增强。三、申请商标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38688号“贵茶传说 GUICHA LEGEND”商标、第G1216378号“NEUORA MICROCEUTICALS”商标、第30类第G1602190号“THE PROBIOTICS INSTITUTE BY CHR.HANSEN”商标、第32类第G1602190号“THE PROBIOTICS INSTITUTE BY CHR.HA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申请商标标识香港注册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茶”,使用在“咖啡饮料;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据此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针对该评审意见书提出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结合日常的生活习惯,饮茶喝茶时配备茶点、零食是常见和普遍的商业消费场景,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行业内其他茶业公司,均会提供以茶为原料的饼干、蛋糕、面包等零食、小吃。因此申请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评审意见回文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相关商标信息材料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文字“贵茶”一般指贵州省出产的茶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茶”,使用在“咖啡饮料;饼干;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贵茶 GUITEA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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