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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3881号“三文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3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79号
申请人:上海新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3881号“三文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2189号“三文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还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文渔”使用在学习障碍筛查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三文渔”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三文鱼”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中止审理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三文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