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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55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3:27关于第662155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54号
申请人:南京大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5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3089号图形商标、第22592500号“满惠软件MANHUISOFT及图”商标、第15738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并存注册在相同类别上,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外科用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