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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8854号“己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5: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75号
申请人:云南己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8854号“己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918648号“己悦”商标、第9753477号“悦已名妆”商标、第8657359号“悦己行乐志”商标、第15485942号“悦己”商标、第40763637号“己之悦”商标、第18655409号“悦己 SELF GIFT BOX EXCLUSIVELY FOR YOU”商标、第66730937号“悦己”商标、第66844461号“悦己 悦己有方 有道者容”商标、第34892184号“己悦时光”商标、第67245688号“悦己女子运动塑形”商标、第47746934号“己悦智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四至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七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至八、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七至八、十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临时性商业管理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己悦”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九、十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悦已”、“己悦”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商标二至三、九、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三、九、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己悦 商标 云南己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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