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89541号“买家酿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60号
申请人:买伟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9541号“买家酿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8973号“买家臭豆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厅;外卖餐馆;餐馆信息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买家酿皮”与引证商标“买家臭豆腐”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餐具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酿皮”,用于宠物寄养服务、餐具出租、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