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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2173号“好房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4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34号
申请人: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2173号“好房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7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不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好房通 商标 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