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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2383号“懒猫 NO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68号
申请人:杭州迷猴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2383号“懒猫 NO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44801号“懒猫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81877号“N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2173号“不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17091号“懒猫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29094号“小懒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70572号“懒猫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83708号“N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26469号“N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108393号“N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89975号“大懒猫DALA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0810749号“懒猫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901734号“NON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26468号“N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或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或在中文含义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懒猫 NONO 商标 杭州迷猴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