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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03454号“创享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4: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94号
申请人:李永彭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创享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3103454号“创享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93059号“创享CHUA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给申请人带来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电商店铺资料、商品销售及销售记录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在第9类光盘、电池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5月27日。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12月6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7月6日的第1846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创享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