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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7681号“MD摩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5: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市颗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7681号“MD摩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1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会员卡、经营场地照片、销售发票、机打交易小票、广告宣传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并延续使用至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第1467681号“摩登”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2、第4103876号 图形商标、第3894560号“现代摩登”、第3894558号“摩登城”商标注册证;
3、第16826468号“摩登”商标、第16826449号“MOPARK”商标证书;
4、企业简介、网址网站链接及概况;
5、2020年9月25日-10月8日摩登百货18周年超级店庆活动中的照片;
6、2020年12月11日-12月17日摩登百货梦幻圣诞奇妙之旅活动的照片;
7、2021年1月22日-2月18日摩登百货牛气冲天贺新春流行商品1~3折活动的图片及照片;
8、2021年9月10日-9月21日摩登百货国风大典超级店庆1换3倍活动的图片及照片;
9、2021年12月24日摩登百货幻彩造梦季1换3倍活动;
10、2022年1月14日摩登百货“福虎贺新春”1-3折活动的照片;
11、2019-2022年每年实际发生的收据(财务凭证)、交款封签、财务收据、发票、销售小票等部分商业交易文书;
12、摩登百货员工手册、工牌、会员卡、积分卡、利是封及信封等部分宣传品的照片;
13、公司经营场所照片,内部专柜、每个楼层分布等照片及销售现场的照片;
14、摩登百货企业微信视频号、抖音发布活动宣传视频截图图片;
15、摩登百货于2019年3月15-2021年3月14日期间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为不同商家或品牌做销售推广活动部分截图;
16、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甲方)与深圳市粤祥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扫描件1份及相关的结算单1份;
17、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甲方)与广州市虎步鞋服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扫描件1份及相关的结算单1份;
18、2021年5月1日申请人(甲方)与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扫描件1份及相关的结算单1份;
19、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甲方)与广州轩日服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扫描件1份及相关的结算单1份;
20、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甲方)与深圳市御雅珠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扫描件1份及相关的结算单1份;
21、2020年9月份企划方案1份;
22、2020年12月份企划方案;
23、2021年9-10月企划方案;
24、2020年12月份企划方案;
25、2021年12月企划方案;
26、2022年1月-2月企划方案。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经营场地使用商标情况、销售发票、收据、小票、宣传广告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1、4-10、12、13内容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至4包括商标注册情况、企业简介等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至10为店铺宣传活动照片,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在证据11中所提交的财务凭证、交款封签、财务收据、销售小票为单方手写凭证,证明力较弱;所开具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2至14包括员工手册、会员卡、宣传视频截图等为自制证据;证据15微信公众号推广内容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在证据16-20中提交了与签约商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单,上述证据中未出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在证据21-26中提交的企划方案为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D摩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