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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2274号“丰谷 绵州印象 酒 1949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8:15关于第62402274号“丰谷 绵州印象 酒 194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41号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274号“丰谷 绵州印象 酒 194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77254号“194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待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行业重点企业产量信息;丰谷品牌价值评估资料;丰谷受保护记录;申请人名下丰谷系列商标列表;类似商标档案信息;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中含“1949”,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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