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97792号“甘味甄程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36号
申请人:甘肃鸿祥睿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997792号“甘味甄程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0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甘味甄程及图(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