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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9682号“LEGNAN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59: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天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飞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69682号“LEGNAN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31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产品展示及销售订单详情、专柜联销合同、产品销售发票、银行转账回单、实体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等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立即投入了生产及销售,其致力于线下销售,并设有品牌专柜,同时兼具线上销售,一直使用在鞋类商品上,且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多年使用,复审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店铺首页及订单截图;
2、专柜联营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3、专柜图片及商品实物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另外还提交了袜子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杨玮于2004年9月14日在第25类鞋、袜、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5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7日转让至台州市天慧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雨衣;帽子;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6日的第1686期《商标公告》。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的决定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订单截图显示,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销售了多双复审商标品牌的男士休闲鞋等商品,另,其还提交了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就复审商标等品牌的男女皮鞋商品与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柜联营合同、劳动委托合同,上述合同有被申请人与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之间的复审商标品牌的男鞋等商品购销发票佐证。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复审商标品牌鞋等商品的专柜图片、商品实物图片,该部分证据可与上述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LEGN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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