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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0192号“老丁大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0: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17号
申请人:严冬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傅多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1日对第59550192号“老丁大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师父丁志龙所做的老丁大饼在当地小有名气,并收徒传授制作工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为丁志龙的徒弟。申请人学成后开设店铺,经师父允许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沿用“老丁大饼”这一品牌名称,被申请人在未经师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注册了“老丁大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老丁大饼”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老丁大饼”商标经过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的大量、长期使用,已经建立起对应的关系,能够有效的实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照片、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申请人与师父合照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具有“老丁大饼”的在先权利,无权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老丁大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存在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申请人对“老丁大饼”商标不存在在先使用,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薄烤饼”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师父及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老丁大饼”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店铺照片、合照为自制证据,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且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老丁大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申请人或申请人师父使用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薄烤饼等商品上取得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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