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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2597号“丰原庙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6: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75号
申请人:林青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2597号“丰原庙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8823号“丰原庙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46219106号“庙东”商标、第46212137号“庙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饭店”等其余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丰原庙东”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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