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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68039号“喜三福XISANF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7: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凌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丽英
申请人因第14568039号“喜三福XIS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37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丽英委托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陈丽英提供的电商平台产品宣传图片、线上销售后台截图、宝玉石等产品检验证书、产品质保单(多份)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11日至2022年04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项链(首饰)”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4568039号第14类“喜三福”商标在“1.宝石;2.玛瑙;3.耳环;4.戒指(首饰);5.项链(首饰);6.象牙(首饰);7.手镯(首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2.贵重金属盒;3.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456803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宣传截屏;
2、网店截屏;
3、实物实景照片;
4、工程合同;
5、质保单;
6、视频。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电商平台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视频证据没有显示具体日期,工程合同不是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证据,质保单在缺乏销售发票、资金收入明细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项链(首饰);手镯(首饰);象牙(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表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合同可以证明其委托他人装修店面,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店面照片、视频、网络销售及宣传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项链、手链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项链(首饰)、手镯(首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玛瑙、象牙(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玛瑙、项链(首饰)、手镯(首饰)、象牙(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喜三福XISANF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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