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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68971号“哈利啵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4: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53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桂妩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9768971号“哈利啵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哈利•波特》是申请人的作品,也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的商品化权。“哈利波特”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电影及其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470616号“哈利波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10至2017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2、《财富》杂志上下载的2002-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3、申请人官网介绍;4、报纸杂志关于华纳电影及历年来引进的电影的报道;5、时光网—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6、有关《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在全球热卖的报道及中国读者喜爱系列图书的报道;7、卓越网对《哈利•波特》丛书的销售广告及宣传;8、“哈利波特”商标、系列小说封面及内容节选;9、百度百科、时光网、国内视频网站、百度贴吧、知乎、官网对哈利•波特及系列电影的介绍;10、有关中影股份与华纳兄弟影业在北京签署电影衍生品项目战略合作意向书;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J.K.罗琳女士发表的商标权转让声明;13、精品购物指南关于哈利波特联名产品盘点及系列周边;14、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一览表等;15、相关裁定;16、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主营食品照片、消费小票、网络宣传图;2、包含“哈利”二字的已注册商标详情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果冻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哈利啵啵”与引证商标“哈利波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是系列影视作品“哈利波特”的出品方,且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及电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也因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争议商标的中文“哈利啵啵”与申请人的上述知名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哈利波特”文字构成相近,考虑到实践中,利用影视作品名称、重要成员名称等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现实且普遍的现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果冻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系列影视作品“哈利波特”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其授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中的主角名称而享有的在先商品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五、申请人《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哈利啵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