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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22466号“拼少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9: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59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立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牛集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33922466号“拼少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092152号“拼哆哆”商标、第32122564号“拼多多进宝”商标、第32614781号“拼多多pinduoduo”商标、第17764344号“拼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二、申请人是知名电商平台,申请人的平台及“拼多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业竞争者,不断攀附申请人商誉,持续申请与“拼多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模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以及在先无效宣告裁定;2、“拼少少”官网、官微、被申请人法代、微信公众号及域名信息;3、第29326815号、第29323945号“拼少少”商标不予注册决定;4、(2016)最高法行再39号行政判决;5、网页媒体对“拼多多”的介绍及统计排行;6、媒体报道及宣传活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运;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二、三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拼多多”非汉语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拼多多”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部分“拼少少”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拼哆哆”、“拼多多进宝”文字组成形式相近,予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核定使用的“货运;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拼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