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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53号“金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1: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特施百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47253号“金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09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米”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大米产品品牌,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
1.产品照片、宣传海报、宣传片;
2.销售凭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为电子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或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29日申请注册,于1993年6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米、米粉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22年10月6日核准转让予特施百利投资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米”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不在指定期间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