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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518号“GEOGRAPH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3:07关于国际注册第1643518号“GEOGRAPH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26号
申请人:FLAKK GRUPPEN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3518号“GEOGRAPH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国际注册第1061775号“NATIONAL GEOGRAPHIC及图”商标、第11831222号“寰宇地理 GEOGRAPHI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2996759号“NATIONAL GEOGRAPHIC及图”商标、第40092137号“Geographics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061775号“NATIONAL GEOGRAPHIC及图”商标、第30587513号“地理信息小镇 GEOGRAPHIC INFORMATION TOW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设计、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而密切的联系。三、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案件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5612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GEOGRAPHIC”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双方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服务的销售和市场营销、饭店管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安排和实施激励有奖计划来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的销售、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六,双方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会议室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以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问题提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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