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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6938号“一生一档 ONE LIFETIME,ONE F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7:44LIFETIME,ONE FIL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67号
申请人:重庆亿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6938号“一生一档 ONE LIFETIME,ONE F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9639号“公司 E EGSEA.COM及图”商标、第126037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三、申请商标属于随意性标志,申请商标是商标权人任意选择的与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自身属性没有明确联系,但其本身具有常见含义,满足一个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四、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五、经查,与申请商标结构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商标截图、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截图、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生一档 ONE LIFETIME,ONE FILE及图”整体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及地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