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378834号“优利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0: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92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优利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60378834号“优利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8685518号“优酷”商标、第44648839号“优酷”商标、第50521331号“YOU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5939386号“优酷 世界都在看 YOUKU”商标、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认定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类似情况商标案例、申请人受保护记录;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3、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百科介绍;4、“优酷”APP下载数据统计、用户数量的报道;5、申请人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商标信息;6、媒体报道、报告;7、广告协议、发票;8、荣誉证明;9、驰名认定记录;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设计和开发、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第41类文娱活动、娱乐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优利酷”与引证商标一、二“优酷”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设计和开发、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优利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