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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1654号“好斯奈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4: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11号
申请人:广东好斯来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1654号“好斯奈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适用的情形。与申请商标图样完全相同的第66835792号商标现已初步审定并公告,证明申请商标的标志本身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也应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类第66835792号“好斯奈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好斯奈斯”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好斯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