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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40522号“联裆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5: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52号
申请人:重庆汉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陈思良)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青
原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对第29540522号“联裆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第28074382号“连裆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食物雕刻、托儿所服务、饭店、餐馆、茶馆、咖啡馆、快餐馆、自助餐馆、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2022年10月20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重庆汉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鉴于重庆汉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我局经审查对此予以认可,故,将重庆汉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查明事实2,原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联裆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