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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3254号“大师东山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70号
申请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3254号“大师东山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口子大师”商标已下发注册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大师东山酿 商标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