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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57066号“PT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7: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金诚制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姬良
申请人因第8257066号“PT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5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津市金诚制衣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店面图片、产品图片、吊牌、公众号宣传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中销售发票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并持续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推广,使得复审商标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店面照片;2、店内服装、吊牌、水洗唛照片;3、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4、部分销售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天津市金城制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1年5月7日核准注册。现其名义已变更为天津市金诚制衣服饰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相关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服装;衬衫”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PT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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