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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7007号“一讯云 周易云服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9:26关于第67847007号“一讯云 周易云服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10号
申请人:广东一讯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7007号“一讯云 周易云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1663号“FAMILY HEALTH”商标、第23595025号“壹讯”商标、第13542470号“晶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的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一讯”与引证商标二“壹讯”在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中“周易”即“易经”,是传统经典之一,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一讯云 周易云服务及图 商标 广东一讯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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