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07781号“冬暖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20号
申请人:鸡西市老东北炕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7781号“冬暖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表明其主要从事家具类产品的销售,具有特定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包含“暖阁”、“冬暖”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冬暖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冬暖阁 商标 鸡西市老东北炕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