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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5567号“泰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59号
申请人:北京恒睿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5567号“泰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8845279号“鸿泰农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第13933963号“鸿泰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泰鸿”与引证商标二“鸿泰农庄”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泰鸿 商标 北京恒睿骁贸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