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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6909号“E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50:37关于国际注册第1536909号“E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25号
申请人:EDWARD GREEN &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6909号“E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9117号“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1650号“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9057A号“EG”商标、第26638085A号“EG”商标、第22138807号“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现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为“零售商店业务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关于下列商品的在线市场:皮革制品和人造皮革制品、行李箱,包,箱,(女式)钱包,钱夹,伞,拐杖,(上端可打开作坐凳用的)折叠座手杖、动物皮、兽皮、鞭子、挽具、鞍具、宠物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皮带以及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替他人推销下列有关产品:皮革制品和人造皮革制品、行李箱,包,箱,(女式)钱包,钱夹,伞,拐杖,(上端可打开作坐凳用的)折叠座手杖、动物皮、兽皮、鞭子、挽具、鞍具、宠物服装、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皮带以及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