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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325号“CHECK POI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58:5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325号“CHECK PO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94号
申请人:CHECK POINT SOFTWARE TECHNOLOGIES LTD.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325号“CHECK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04779号“CHECKPOINT”商标、第1767863号“CHECKPOINT”商标、第3044001号“保點CHECKPOINT”商标、第1708879号“CHECKPOINT”商标、第8149664号“CHECKPOINT”商标、第8501530号“CHECKPOINT”商标、第8149663号“CHECK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采用嵌入式技术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上述商品旨在保护和保障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有关财务报告、国内国外纳税、财务计划、会计及审计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产品文档、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卡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提供培训、安排专业研讨会和培训课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有关政府法规遵守及风险管控的培训、组织和安排有关用于电刺激组织刺激装置领域的医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以保护和保障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用软件为特色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不可下载的工作流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CHECK POINT SOFTWARE TECHNOLOGIES L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