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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67264号“洋和小老窖YANGHEXIAOLAOJ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06:30O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8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大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42067264号“洋和小老窖YANGHEXIAOLAO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HLA”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3064386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19256229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191109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标志早于2002年9月30日创作完成并持续使用,已进行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材料;
3、有关参加“多一克温暖”公益活动的合同、发票、媒体报道;
4、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5、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信息;
6、“海澜之家 HLA”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
7、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
8、“海澜之家 HLA”品牌赞助节目的合同、发票、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9、“海澜之家 HLA”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图片;
10、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浓缩汁;葡萄酒;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蒸馏饮料;利口酒;米酒;蜂蜜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洋和小老窖YANGHEXIAOLAOJIAO”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双方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